1.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憑準考證(準考證的空白處及背面不得涂寫字跡,否則按違規處理)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按照考試院的規定和考點具體要求存放手機等非考試用品。
3.考生可攜帶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進入考場,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涂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4.考前40分鐘考生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
5.考生進入考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及試卷后,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答題卡及試卷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座次號、課程名稱、準考證號、考生誠信考試承諾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6.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考生必須用現行規范的語言文字答題。
7.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
8.試題答案應全部答在答題卡上,在規定的答題區域答題,寫在試卷、草稿紙上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9.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10.考試結束前申請交卷離場的考生,須先按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從上到下的順序放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考員檢查無誤并允許后方可離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次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1.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須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考員收齊并檢查無誤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2.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按規定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附: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劃分
第一類:違紀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類:作弊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三類:其他違規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八條: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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